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新创想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曙光北路1894、1910、1912、1914号06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干林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森诺五金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沙墩冼村西街二巷*号。
经营者:李斌荣,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煜,该厂员工。
上诉人宁波新创想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新创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森诺五金厂(下称森诺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被控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森诺五金厂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但两区域均在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内,即森诺五金厂并无通过指定收货地的方式实质上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新创想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新创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新创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有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一、森诺五金厂的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本案中网购收货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故被诉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未涵盖森诺五金厂的住所地。
只是由于原审法院恰巧管辖广东省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便据此确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值得商榷。
如果仅以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会导致管辖的随意化和分散化。
二、森诺五金厂提交了广州市海珠区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作为证据,但广州市海珠区既不是森诺五金厂的住所地,也不是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因此公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公证行为确定的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也因此无效。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森诺五金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森诺五金厂以新创想公司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森诺五金厂主张其向新创想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com网站设立的店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在广州市海珠区收货,并提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2016)粤广海珠第28755、28756、28759、2876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森诺五金厂在广州市海珠区收货,故广州市海珠区是收货事实发生地,森诺五金厂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办理涉案公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的规定。
新创想公司认为公证无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