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981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木灵,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木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44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