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190号之一原告:无锡市华帆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烨波,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宜车车辆配件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东湖村南园里。
经营者:蔡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华志芬,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帆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帆公司)与被告锡山区宜车车辆配件厂(以下简称宜车厂)、华志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帆公司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宜车厂、华志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华帆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锡山区宜车车辆配件厂、华志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无锡市华帆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