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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姜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75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姜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姜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75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姜魂,男,1987年9月9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昆明市官渡区南亚五金机电建材城A区1幢17号商铺从事五金建材的销售。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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