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2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山东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庞云斌,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