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21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方集镇久久留香酒水商贸中心,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方集镇街道。
经营者:李青云。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始县方集镇久久留香酒水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 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