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2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敏杰眼镜店。
经营者:王以回。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敏杰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