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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市日日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3民初134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市日日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日日升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初13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山市日日升超市,经营场所韶山市英雄路广电台门面。

经营者:何利军,女,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杨林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市日日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湘辉审 判 长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晟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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