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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9070号
案件名称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富德门窗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9070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钟永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富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野场村委会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聂中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群利,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富德门窗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7月3日,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第ZL00107201.3号)发明专利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本院作出(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9070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本案诉讼。

2017年3月20日,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以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富德门窗有限公司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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