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646号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晓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伦,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刁源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飞,男,汉族,系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睿界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75元,减半收取3137.5元,由原告成都诸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