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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与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正益光五金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356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与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正益光五金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正益光五金电器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565号原告: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工业城*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访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燕,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江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正益光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段城北综合批发市场内B区11路34、36号。

经营者:莫镜兰。

原告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与被告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正益光五金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被告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且主要经营场地也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制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告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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