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58号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718号。
法定代表人:仝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怡(天津)儿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70号蓝庭假日酒店116室口象W。
法定代表人:李韧,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怡(天津)儿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万怡(天津)儿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