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澜世家(北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永-384。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萨维奥吉多及后代的萨维奥菲尔米诺公司(SAVIOFIRMINODISAVIOGUIDOEC.-S.N.C.),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省斯坎迪奇市源泉路8/*号(SCANDICCI(F1)VIADELLEFONTI,8/D)。
法定代表人:萨维奥吉多(SAVIOGUIDO)。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远澜世家(北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澜世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萨维奥吉多及后代的萨维奥菲尔米诺公司(以下简称萨维奥菲尔米诺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远澜世家公司上诉称:远澜世家公司与远澜世家淘宝网店不是同一法律主体,远澜世家淘宝网店并非远澜世家公司注册和运营。
涉案图片主要是为了宣传和吸引客户,并不实际生产图片中的家具产品。
远澜世家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永-384,不在北京市朝阳区,萨维奥菲尔米诺公司提供的生产照片与远澜世家公司无关。
综上,远澜世家公司与淘宝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萨维奥菲尔米诺公司提供的(2016)沪东证经字第3640号公证书可以初步证明远澜世家公司在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萨维奥菲尔米诺公司据此起诉淘宝公司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淘宝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因淘宝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远澜世家公司住所地虽然位于北京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故萨维奥菲尔米诺公司有权选择淘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远澜世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