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7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绿洲陈胜勇副食销售部,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经营者:陈胜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绿洲陈胜勇副食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