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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宏益隽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59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宏益隽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宏益隽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597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84703N。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宏益隽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彩福大厦*座嘉福阁14A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213699。

法定代表人:陈宗孚。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公司)与被告深圳宏益隽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海思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思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审判员 马  振  军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永雪(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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