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9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万百泉医药有限公司雁塔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后村西路后村小区4号楼0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家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百泉医药有限公司雁塔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万百泉医药有限公司雁塔路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