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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民辖终37号
案件名称沙河市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沙河市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河市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玮三路德胜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沙河市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沙河市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中,由于上诉人的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均在沙河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作为被告的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河北省××沙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邢台沙河市属于河北省辖区范围内,河北省辖区范围内有权受理专利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只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省会所在地的法院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裁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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