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1100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学姣,女,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王学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2017年3月13日,原告小天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