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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锐与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1006号
案件名称黄景锐与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景锐,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06号原告:黄景锐,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综合市场198号。

注册号为441900600091336。

经营者:吴永超,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杨文豪,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翔,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锐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经营者:吴永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景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锐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岭山万丰冻肉店(经营者:吴永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黄景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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