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20号原告:高燕青,男,住山东省邹城市看庄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正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冷俊峰。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重庆正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