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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漱玉平民大药房和谐店、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5民初48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漱玉平民大药房和谐店、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漱玉平民大药房和谐店,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4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漱玉平民大药房和谐店,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中心街和谐广场北50米路西。

负责人:王玉录,经理。

被告: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中心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韩守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雷,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漱玉平民大药房和谐店、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漱玉平民大药房和谐店、茌平县百年康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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