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28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跃龙街道亮晶晶眼镜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东大街***号。
主要负责人:郑德伟,该店店主。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跃龙街道亮晶晶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