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04号之四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魏二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魏二罗,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罗贤鹏,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徐金花,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张东望,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郇志辉,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熊亦文,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颜升平,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厉嘉波,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于中朝,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曾雪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曾雪影,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以上十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与被告广东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想家公司)、魏二罗、罗贤鹏、徐金花、张东望、郇志辉、熊亦文、颜升平、厉嘉波、于中朝、曾雪涛、曾雪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熊亦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熊亦文的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好太太公司请求熊亦文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并要求判决与真想家公司连带赔偿,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范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第三,好太太公司的起诉书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该起诉无效。
综上,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法定的管辖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无管辖权且本案存在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驳回好太太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熊亦文的住所地虽××辽宁省大连市,但另一被告真想家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属于本院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好太太公司在众多均具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中选择在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至于熊亦文提到的其他异议理由,均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畴,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熊亦文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亦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熊亦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