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580号之一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3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民、骆滨鸿,浙江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赛欧遮阳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386号大关中学综合楼三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张爱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欧遮阳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杭州赛欧遮阳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