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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月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78号
案件名称广东月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月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郑俊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月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湖新区城西一路**号*座。

法定代表人:林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华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B区*号厂房***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俊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俊明,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琬,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月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月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畅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名称“手持式空调蒸发箱可视清洗机”,专利号为ZL20141035××××.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且被告月福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月福公司移送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月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月福公司负担。

月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6)粤73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案,被告即上诉人月福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市,因此本案应在上诉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73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华畅公司、郑俊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江门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月福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发布施行后,侵害专利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月福公司请求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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