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221号 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蓬莱路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管金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赛,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霞,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艳霞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