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2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叶琴文体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育才小区4幢114号。
经营者:叶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叶琴文体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叶琴文体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