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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外香与深圳优优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188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阳外香与深圳优优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阳外香,深圳优优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188号之一原告:欧阳外香,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优优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关祥武。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欧阳外香与被告深圳优优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4××××.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2017年3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外香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外香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麦迪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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