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87号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晓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吕,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
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原告多交部分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