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634号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海天蓝宇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伍军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科华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布龙路28号德勤创大厦15楼1509,。
法定代表人:王聪。
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科华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01××××.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鑫正宇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李 原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