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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临颍县大中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民终6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临颍县大中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临颍县大中原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大中原眼镜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颍青路东段北侧。

经营者:臧晓萍,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大中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临颍县大中原眼镜店于2017年3月22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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