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鑫艳烟酒经销部。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号芙蓉旁。
实际经营者:刘永亮,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
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鑫艳烟酒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