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42号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吉星花园6栋609。
法定代表人:柯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巨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桑达小区305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霄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绿巨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08869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4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3470元,由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黑羽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