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仅作办公使用)。
法定代理人:方健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莹、谭昉,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振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661467.6)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XX平提交初步证据显示,振泰公司在网上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XX平通过网购方式购买到振泰公司所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涉嫌侵权产品通过快递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且XX平已经通过深圳公证机构对振泰公司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证据予以固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属于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振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振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振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的销售行为发生在阿里巴巴网页上,该网页的服务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侵权行为实施地应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而且当该涉嫌侵权产品交付给快递揽件员后,该销售行为即终止,可见该交货过程同样是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故广东省广州市亦是本案侵权行为结果地。
(二)上诉人为本案的唯一被告,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有侵权行为,为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
而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XX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XX平起诉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①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网页证据保全的(2016)深证字第111681号公证书,以证明XX平的委托代理人张曼俐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网购方式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
该公证处对网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其中“买家信息”显示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张曼俐收)”;
“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为振泰公司;
②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6)深证字第111682号公证书,以证明XX平的委托代理人张曼俐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上述收货地址收取货物一包。
该公证处对上述网上订购、付款、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以及对纸箱内的物品、发货单均办理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XX平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网购方式向振泰公司购买到涉诉侵权产品并由振泰公司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
而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方式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广东省深圳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可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XX平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振泰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振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