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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钟海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7民初4766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钟海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钟海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07民初476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海雄,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诉称:“”系原告最初于2008年4月28日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九类商品。

原告每年头发数亿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

“”商标在2011年12月31日和2015年1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现“”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数码通讯行业享有很高声誉,品牌产品也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随后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2016年9月27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位于龙岗区春怡南街3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查获一批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牟取暴利,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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