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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刘珠林、朱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7民初4767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刘珠林、朱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刘珠林;朱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07民初476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珠林,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洲,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美,女,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诉称:“”系原告最初于2008年4月28日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九类商品。

原告每年投放数亿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

“”商标在2011年12月31日和2015年1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现“”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数码通讯行业享有很高声誉,品牌产品也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2008年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刘珠林、朱美以盈利为目的,租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美杜兰华庭C栋17C房为经营店,购进明知是假冒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手机充电头、耳机等,并雇请他人利用自己申请的“明通手机配件店”、“远望手机配件店”、“天诚手机配件店”及“爱美手机配件店”等四家淘宝网店长期对外销售牟利。

2015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美杜兰华庭C栋17C房现场缴获一大批被控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包括手机后盖450个、充电头150个、耳机1380个。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牟取暴利,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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