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4765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潮盛兴手机配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文明东路四巷8号103号经营者:刘淑枝,女,汉族,1958年6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潮盛兴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潮盛兴手机配件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