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民初442号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3440G。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玉梅,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营地址亳州亿都国际商城A38栋118、119商铺。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集团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李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公司、九牧厨卫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玉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公司、九牧厨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钢 审 判 员 陈思 代理审判员 王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丹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