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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星才与深圳市迈斯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方星才与深圳市迈斯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星才;深圳市迈斯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100号 原告:方星才,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迈斯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日平。

原告方星才诉被告深圳市迈斯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星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2300元,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史 仲 凯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兰健(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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