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3089号申请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02号。
法定代表人:方芳,董事。
申请人: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02号南广场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康,董事。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与被告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2017年1月16日,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李洪、金玉霞、黄新福、吴二姐、高也、李文琴为共同被告。
事实及理由:涉嫌侵权商铺的经营者分别为李洪、金玉霞、黄新福、吴二姐、高也、李文琴,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证实,也非两被告所为。
若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为查明事实,应追加上述经营者作为本案的被告。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申请追加涉嫌侵权商铺的经营者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两被告作为市场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故意为上述商铺的经营者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应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现原告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上述商铺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仅主张两被告承担责任。
因此,对两被告追加涉嫌侵权商铺经营者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加李洪、金玉霞、黄新福、吴二姐、高也、李文琴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