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南安市沃力登鞋厂。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投资人:傅志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吕联顺,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上诉人福建南安市沃力登鞋厂与被上诉人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吕联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人民法院专递向上诉人福建南安市沃力登鞋厂邮寄送达了本案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上诉人在本案上诉状中确认的地址,也即为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址,但送达多次均未能妥投,后该邮件于2017年3月19日退回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案送达给上诉人福建南安市沃力登鞋厂的诉讼文书于2017年3月19日即可视为送达。
2017年3月28日上午9时,上诉人福建南安市沃力登鞋厂在本院指定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南安市沃力登鞋厂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福建南安市沃力登鞋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