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5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盈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山康信达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盈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康信达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知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康信达光电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盈之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付款253617元至本院账户,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3649元,余款249968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