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30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被告:解樊,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