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833号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溪县齐升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区西华拓展区。
投资人:杜年绪,职务不详。
被告:仁寿县祺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镇舒坪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朱祥平,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蓬溪县齐升木业加工厂、仁寿县祺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蓬溪县齐升木业加工厂、仁寿县祺盛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