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3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世界眼镜城湘名人眼镜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号金世界商业中心*楼****号,注册号440303808185889。
经营者:何应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霞。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世界眼镜城湘名人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