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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5民初2980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80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兰。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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