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4号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大布路**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RALPHCANAPHAN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粦中,广州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高创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遥观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一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高创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高创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高创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