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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7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汉寿县酉港明燕米业,安乡县丰润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107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寿县酉港明燕米业,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

投资人:成开喜。

被告:安乡县丰润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安乡县。

经营者:陈继光。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汉寿县酉港明燕米业、安乡县丰润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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