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305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叶仙树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A5区3号院4号楼北侧东升旺和农副产品市场内东门*号。
经营者:张云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富,男,该店员工。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叶仙树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