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2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中。
被告: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都区曹王分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曹王林园场银杏路(现胜利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振中。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都区曹王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